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赣0103破10号
2022年6月9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宏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9 282.51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因宏博公司、舒宏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建行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宏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查控到舒宏龙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宏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同意,经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债务人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可能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已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1 772 829.65元,各债权人对此确认无异。债务人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该公司未到庭参加会议。经本院执行局和管理人多方调查,均未发现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交纳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裁定宣告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西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