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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西湖区法院 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2-08-24 11:26:56 打印 字号: |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赣0103破11号


2022年6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舒宏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6 549 971.77元及逾期利息等,江西德力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胡方德、陈兰萍、蒋勇、金建利、艾辉、蒋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交行江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江睿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经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债务人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已全额实际出资;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7 967 392.11元。债务人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该公司未到庭参加会议。经本院执行局和管理人多方调查,均未发现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交纳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债务人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该公司未到庭参加会议。经本院执行局和管理人多方调查,均未发现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交纳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宣告南昌市江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