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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在快速路上行驶引发两起撞车事故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1-14 16:20: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其儿子小周,从南昌市抚生路家里出发,途经抚生路、朝阳洲南路、南昌大桥、南斯友好路、凤凰大道、南昌大桥、沿江快速路、灌婴路匝道,当日17时32分许,其在沿江快速路上灌婴路西北侧匝道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17时34分许,周某在沿江快速路灌婴路口由北向东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打电话报警,赵某、王某、周某三人在现场等待。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周某带至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5.8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上述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已赔偿两位受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2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犯罪前科、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