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2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小型汽车,从南昌市高新区吾悦广场住处出发,途经南昌市高新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快速路,当晚22时40分许,其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快速路(路灯杆第02010112号)路段时,与停在沿江快速路的曾某驾驶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置。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陈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67.3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2022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