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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拒执罪”促履行 申请执行人送锦旗表谢意
作者:西湖区法院 聂涛  发布时间:2022-11-10 16:33:4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善用“拒执罪”利剑,高效威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保障后送锦旗表谢意。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王某与南昌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还款日期为每月1日;该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后,因王某未能按约足额还款付息,故该行诉诸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该行借款本金146722.13元及利息的判决。

王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后,但其未予理会。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查封该车辆后向其送达了《责令交付通知书》,但其仍旧未予理会。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拒绝向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法院遂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刑事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得知其拒不履行还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后,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经过协商,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对剩余款项作出了还款承诺。至此,该执行案件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得到了极大推进。

法官说法

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担保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行为人因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也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主动履行,才有可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