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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一年未还本息 银行诉请借款提前到期获支持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10-25 16:00:0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陈某、顾某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一年未返还借款本息,法院以陈某、顾某违约为由,认定原告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被告陈某、顾某提前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82411.79元、律师费4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3、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顾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某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920000元,用于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借款额度存续期为84个月,自2018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5日(简称额度存续期)。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同日,被告陈某提供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一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向被告陈某指定银行账户发放借款92万元。借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2021年6月21日,被告陈某、顾某尚欠借款本金582411.7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7611.71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4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因被告自2019年9月19日开始逾期,已经长达一年未还借款本息,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被告陈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顾某亦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顾某提前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诉请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原告某银行已实际支付律师4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以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