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因某银行疏忽大意就同一笔借款重复起诉同一借款人胡某1、胡某2、刘某等三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退还某银行。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胡某1、胡某2、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三被告拖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83321.34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某银行已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民事判决书。不料,今年五月份,原告某银行将该案再次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案后发现,该案的诉讼主体、诉请金额、诉请借款等与2020年受理的案件完全相同,该案涉及重复起诉。原来,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因疏忽大意,将该案重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立案受理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将诉讼费用1922元退还某银行。
法官说法: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撤回起诉。如果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