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到南昌市朝阳州中路的某饭庄与表弟等人一起吃饭,期间王某饮食白酒,当晚22时许代驾驾驶小车将王某和表弟蔡某送至苏圃路停车点,后王某、蔡某自行打车到广场南路某ktv,期间王某又饮食八至九瓶330ml的啤酒;7月7日2时30分许,王某离开ktv自行打车前往苏圃路停车点拿车,后驾驶该车回住处,途经苏圃路、民德路、八一大道,3时10分许,王某驾驶该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八一大道丽枫酒店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民警将王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84mg/100ml。
2022年7月14日,民警电话传唤王某到案,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