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某酒店门口,趁酒店防疫人员唐某不在工作台时将其放在工作台上的苹果手机盗走。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民警经过研判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一旅社内抓获刘某,并在其房间的床上衣服里查获被盗苹果手机。2022年7月3日,公安民警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唐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