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6月29日晚上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和麻古,并与当天晚上赶到西湖区丹桂路的某小区,给了刘某500元人民币现金。刘某告知其需要800元人民币,还差300元人民币,让王某再想一下办法。次日,王某打电话给刘某,说其已经有了300元人民币,刘某就转发了毒品上线“A”(身份不明)的收款码给王某,然后王某给“A”转了200元人民币。刘某还转发了一个其阿姨的收款码给王某,然后王某给刘某的阿姨转了100元人民币。随后刘某前往南昌市青云谱区的肉联厂附近与其上线“A”碰头,刘某给了“A”500元人民币现金,加上王某给“A”转的200元人民币,总共用700元人民币拿到了半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刘某赶回某小区门口,把毒品交给王某。刘某此次贩卖毒品获利100元人民币。
202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朝新路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