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0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40号单元楼道盗窃一辆藏青色速派奇电动车,后被其卖给收购旧家电的邹某,得赃款230元人民币现金,已被其挥霍一空。
2022年6月25日2时许,胡某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07号小区电动车车棚内盗窃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胡某不记得之后处置该辆电动车的情况。
2022年6月30日凌晨1时20分,胡某在井冈山大道1107号盗窃一辆忠华龙牌电动车,后被其卖给一个流动收购旧家电的人(身份不明),得赃款200元人民币现金,已被其挥霍一空。
上述涉案三辆电动车因车辆型号、电池品牌、购置时间不详,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价格认定。涉案三辆电动车至今未能追缴归案。被盗速派奇牌电动车为被害人刘某所有,被盗忠华龙牌电动车为被害人赵某所有,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为被害人胡某所有且该车被被告人以200元价格变卖给他人(身份不明)。
2022年6月30日17时,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老福山上窑湾一无名餐馆将被告人胡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