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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与工友吃饭饮酒后驾车碰撞一车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0-27 17:30:1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三名工友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某幼儿园分园工地内吃午饭,期间有饮酒行为。14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云海路出发,经桃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灌婴路口以南约20米处时,与同向同车道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周某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1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制动、转向、灯光性能均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022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