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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千万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10-25 16:09: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刘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按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赵某、刘某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2013年7月,江苏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在南昌注册成立了江苏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负责人为马某。公司成立后,马某指派龚某(已判决)实际负责南昌分公司,龚某根据马某的指令,监管、指导南昌分公司非法集资业务的开展工作。何某(另案处理)、孙某(已判决)、梁某(另案处理)均为公司老总级别,配合龚某在南昌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2014年7月起,上述人员组织业务员以江苏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以年化利率16%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集资,并由业务员在路面发传单、打电话推广、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2015年1月,被告人赵某进入某分公司任业务员,2015年6月底,赵某成为业务部长带领业务团队开展非吸业务。根据侦查统计及司法审计,赵某在某分公司任职期间,其个人及其业务团队共向7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409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3917224元。2021年8月10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后上交违法所得40000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某分公司任业务员。根据侦查统计及司法审计,刘某在某分公司任职期间,共向4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3245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3122256元。2021年9月13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7月8日诞下一名女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及被告人刘某系哺乳期妇女,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征求所在社区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