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许某、张某、黄某等人损失人民币5735000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蒋某以某轴承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98.1万元,期间退还276.5万元,期末剩余未退还3721.6万元。2015年9月,蒋某在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南昌设立分公司,任命万某为负责人,聘任林某、周某等业务员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谎称某公司需要扩大生产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骗取老百姓投资,所集资金除少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外,大部分去向不明。截至2016年4月19日,共有投资人65人(以家庭为单位),投资本金共计629.5万元,返还金额56万元,剩余未返还金额57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57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数罪并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