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高某名下供犯罪所用的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及与该卡绑定的电话卡、网银U盾等配套材料租借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
2021年8月6日至8日期间,高某在福建晋江某酒店的客房内,将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以及微信号和支付宝,连同其本人手机交给他人转移赃款。期间,高某以刷脸验证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非法获利1680元。
经查证,2021年8月8日,被害人潘某被网络诈骗4.7万元,其中3万元被转至被告人银行账户内。随后,该3万被骗资金被转至被告人微信账户内,之后又被转账至第三人微信账户内。2021年8月7日,被害人王某被网络诈骗8万元,其中0.3万被骗资金被转至被告人银行账户内。之后,通过被告人微信转给第三人账户内。
案发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并退赔二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退赃、退赔、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