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江某在南昌市兰宫路某小区内饭店吃饭,期间江某饮食了5两左右的白酒,当晚21时44分许,江某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小区出来在兰宫路由南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在现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江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双方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血检测,抽取江某、唐某的血样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江某血样内乙醇成分含量达到206.5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唐某血液中不含乙醇成分。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2年7月14日10时许,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江某向被害人唐某赔偿了车辆损失费用,并取得了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