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9月,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四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周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现金报酬。周某名下上述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
2021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并于次日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14年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前科、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