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曾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名下七张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江西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帮助犯罪活动进行资金转移。上述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共计199万余元。其中,曾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曾某用该卡接收了被害人刘某被骗资金5000元并进行转移。被告人曾某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2022年1月14日其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