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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非“法外之地” 网络名誉侵权需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9-08 16:37: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大大拓展,网络虚拟空间逐渐广大网民的共同精神家园。然而,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不和谐声音,日益成为当前网络上非常突出的问题,整治网络乱象正当其时,刻不容缓。

虚拟空间乱象层出不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3时举行关于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介绍,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将聚焦打击网络谣言、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等10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更加突出网民关切,更加突出对症下药,更加突出效果导向,以铁的决心、铁的手段、铁的作风,狠抓突出问题的治理,力求取得实效。

笔者认为,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不可否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各种乱象确实层出不穷:有的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视频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有的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输出语言暴力或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揭人隐私;还有的打着伸张正义旗号,对他人骚扰嘲讽,实施道德绑架,甚至诋毁先进、抹黑英雄......。殊不知,这些网络侵权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侵害他人尊严、名誉和隐私,也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已经构成了网络名誉侵权。

网络侵权面临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应从构成要件来分析: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符合上述五个构成要件,一般会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可能被追究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00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此可见,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等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势必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是看其社会影响程度。如果散布谣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方举措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我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同样应当遵规守纪、言辞谨慎,切勿以身试法侵害他人权利。否则,网络名誉侵权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惩处,绝不会“逍遥法外”。为了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笔者建议:

一方面,建立健全治理网络谣言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谣言的日常监测,全面清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民生科普等领域的谣言信息,打上标签、做出明示。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对敏感领域、敏感事件产生的各种信息加强识别对影响大、传播广的无权威来源的信息及时查证。建立溯源机制,对首发、多发、情节严重的平台和账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建立谣言预警及举报系统,呼吁网友对网络谣言及时举投诉,让网络谣言无所遁形、无处藏身。

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民的宣传教育力度,尽量减少不实或虚假信息的继续传播,从而减少网络谣言的源头。电信、公安、法院、检察等多部门加强沟通合作,运营商、网站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打击网络谣言的合力。加大依法惩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力度,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涉及民事责任的,依据《民法典》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提起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责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造谣者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构成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更高的犯罪成本,对恶意造谣者形成高压态势,使网络谣言无处生存、无路传播。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