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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存在“滥发”“滥用”问题需加以规范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9-08 16:34: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信用卡作为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节约社会劳动力,刺激社会需求,因此信用卡消费模式日益为民众接受,银行信用卡发放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

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为例,该庭2021年结案8627件,其中信用卡纠纷3709件,占比40.3%;2022年上半年收案4318件,信用卡2565件,占比59.4%,同比去年上升19.1%,反映了在疫情影响下,持卡人违约率大幅提升,大量信用卡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也反映了信用卡普遍存在“滥发”“滥用”问题,亟需加以规范。

信用卡滥发,银行风控管理不足。银行业竞争激烈,为扩大市场占有率,部分银行通过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办卡,一些年轻人冲着礼品或者帮朋友完成业务,盲目开卡。部分银行不但简化信用卡的申请手续,甚至不惜降低部分申请标准,例如免担保人、免入息审查等,以容易申请为噱头招徕用户,造成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的滥发。还部分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不严,降低了申请人信用的审核力度,还款能力不足和具有恶意透支意图的申请人能够顺利申领一张或者多张信用卡,导致申请人通过“以卡养卡”方式应对欠款现象日益突出。

信用卡“滥用”,提前消费欲望强烈。信用卡申请人特别是年轻群体对恶意透支的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往往没有对自身的实际还款能力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一定程度上造成信用卡的滥用现象。部分信用卡申请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银行找不到人就无可奈何,往往通过更换手机号码、频繁跳槽、玩失踪等方式消极应对,对后期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额在五万元左右的个人失信行为占绝大多数发,既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加强银行风控管理,严格审查办卡人个人信息。银行发卡时应严格规范发卡程序,完善信用卡资信评估制度,落实银行卡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申请人的征信情况和履行能力的审核力度,提高发放门槛,加强内部监督,仔细甄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切记盲目追求发卡量。

另一方面,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持卡人的普法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巡回审判、法治讲堂、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宣传形式,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及法律责任,督促持卡人尤其是年轻人要重视诚信体系的建设,审慎开卡,量力支出,合理消费,加强规范信用卡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对信用卡失信行为、信用透支欠款拒绝履行等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从而遏止失信现象,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