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移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直播行业迎来了发展最为迅猛的时期,越来越多人走进信息技术带来的数字生活,“网红经济”、“网络直播”如火如荼,逐渐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一环。
网络直播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舞蹈、烹饪、书法,到健身、旅游、语言学习,再到人生解惑、历史学习乃至电子竞技,很多直播的内容可以帮助人们陶冶性情,学习知识,不少人借助网络直播找到了新的人生舞台。网络直播方兴未艾的同时,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良莠不齐的现象,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不断涌入人民法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9年至2021年三年内,江西法院一审审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分别为6起、16起、17起。这样的现象虽是少数,却也切实存在,亟需纳入法治轨道,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乱象频现
调查发现,网络直播引发的相关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侵权类纠纷,又有合同类纠纷;既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又涉及相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等。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期间,江西法院一审审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中,主播合约解除纠纷14起、打赏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7起、名誉权纠纷6起、直播带货引发产品质量纠纷5起,演出合同纠纷2起,其他民事纠纷5起。
——凸显诚信意识缺失。直播行业的兴起的同时,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直播虐杀动物、斗殴、飙车等有害乃至违法内容;宣扬奢靡生活和拜金主义;直播带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传播错误观点思潮、诋毁英模英雄形象;诱导青少年巨额打赏等直播乱象也频频发生,使他人经济和名誉上承受巨大负面影响,也为广大网络主播敲响了不守诚信、亵渎法律的警钟。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直播艺人刘某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并擅自转会,因违反契约精神,构成单方违约,被判处返还某文化公司签约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举证能力明显不足。鉴于网络直播引发的纠纷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以及智能化、虚拟化等特点,部分当事人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明显不足,为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如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梁某诉请返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仅凭借肉眼观察和直播间主播对翡翠原石的描述就决定交易,因无法证明主播直播带货与实际收到的产品存在差异,法院判令由梁某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并驳回其要求返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平台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直播平台出于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对内容未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推波助澜,使得一些虚假、低俗、恶搞、违规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或者对用户身份识别不严格,仅仅凭借短信验证即可完成资金支付,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创造了有利条件,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如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传媒公司诉主播黄某返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款项案,因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主播收取未成年人打赏10万余元,某传媒公司代为返还后,将旗下主播黄某诉至法院。法院虽支持了某传媒公司诉请,判令黄某返还相应的打赏款项,但也反映了直播平台监管确实存在漏洞,使未成年人蒙受损失。
法治引领直播行业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该法还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除了网络立法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先后出台相关通知,打出法治组合拳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逐渐将主播行业纳入法治轨道。
——2020年6月26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其中明确禁止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以及篡改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行为,直播电商不得发布产品、服务信息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特别是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20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要求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等。
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通知,体现了我国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坚定决心,很大程度上对直播乱象和不法行为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但不可否认,现行网络立法并未成系统化,且内容交叉,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如对违规直播行为的定性不够精准;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较为笼统;对直播乱象多注重,事后惩治事前预防不足等。
多方合力协同监管
如今的网络直播已进入发展关键时期,直播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继续加强法治引领,整合现有的网络直播法律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力度严惩危害网络公共秩序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还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研判,跟上行业发展步伐,严格执法、加强普法;更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部门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真正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明确网信部门与公安、广电、文化、工信等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明确职能分工,形成1+X"的多部门联合协同监管体制,避免责任主体不明、执法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的等情况发生;强化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监测平台,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监管手段的运用,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弥补传统监管手段对直播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完善网络平台内部管理规则,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实行主动有效的动态执法。
另一方面,唱响文明网络直播的主旋律。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提高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筑牢规范网络直播“篱笆”;注重树立文化传播主旋律,弘扬时代精神,扛起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构筑积极健康向上的直播环境;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设立举报渠道,对于违法规范的主播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网络文明教育,引导受众提升举证能力和证据意识,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并积极主动维权。
法治引领方能行稳致远,群策群力方能合力攻坚。治理网络直播行业乱象,就是要依法治理、合理引导、协同监管,在法治、诚信、行业自律规则和社会责任的共同引领下,让网络直播告别野蛮生长,实现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促使“火热”的网络直播产业回归到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