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金融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维护金融安全是促进我国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拓宽能动司法服务,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金融案件审执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全面提升金融类案件审判质效,保障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创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引领金融业规范经营;更有利于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几起涉金融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从防控金融风险对策、加强内部档案管理、提升诉讼能力等角度出发,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风控意识,加强风控管理,规范金融信贷业务流程,有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承担盗刷恶果
郑某在网站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后,收到一个海南“租户”的电话声称要承租房屋,并要求郑某提供建行账号。郑某将户名账号告知“租户”后,该“租户”说马上汇订金,并表示郑某提供其手机验证码后,就能查到订金是否到账。之后“租户”假意询问物管费、水电费等事宜分散郑某注意力,郑某连续两次泄露验证码给该“租户”,后发现了余额减少的短信,郑某遂挂断电话。郑某到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分别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消费支出合计10000元。为此,郑某以某银行“账号支付”的开通和管理存在漏洞,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款项。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否则即构成违约,在盗用人未知的情况下,银行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可另行向盗用人追偿。本案中,鉴于某银行未能提供郑某银行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的IP地址,银行举证不能,故推定银行在开通“账户支付”业务的管理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盗刷发生的主因,对郑某资金被骗承担70%的责任,即7000元;郑某存在疏忽将验证码告诉他人导致款项被骗,郑某自身已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即3000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郑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驳回郑某其他诉请。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建立金融机构安全保障机制是防止银行卡盗刷风险的重中之重,也是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银行不仅需要增加技术安全方面投入,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技术、银行卡防盗刷技术和防伪技术,还需要加强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有效的银行卡等交易的“安全防火墙”,从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维护支付市场稳定。
银行档案管理不善 遗失证据被判败诉
某银行于2022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诉称被告黄某向其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黄某发放了信用卡。被告黄某使用该卡消费,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2年1月1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540.45元、利息8503.14元、违约金184.63元。庭审中,原告某银行表示业务人员保管不善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等,故无法当庭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信用卡申请表是由发卡机构统一制作的文书表格,是证明双方存在信用卡资金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某银行因保管不善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某银行诉请应予以驳回。原告某银行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银行遗失贷款材料,暴露了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大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压力,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障,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加强外部金融监管,有效监管贷款档案材料是否及时归档,并对档案保管不善的行为及时追责;另一方面,加强内部风控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有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死者仍被列为被告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6月,被告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某银行审批后遂向唐某发放了信用卡。唐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多次逾期。截止起诉时,唐某尚欠某银行本金117838元、利息8417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15610元。某银行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唐某送达法律文书。唐某家人接听了电话,并表示唐某已经于2017年因病去世。随后,经办法官调取了唐某的死亡证明,证实了该事实。庭审中,某银行表示本案由该行员工参与诉讼,因为其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未能在庭前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是否死亡等具体情况。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被告唐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鉴于某银行一时无法核实唐某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而唐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金融机构委托员工代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便于金融机构与法院双向互动。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代理普遍存在诉讼能力总体不高、信息化应用能力不足、诉讼重视程度不高、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等情况,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障,导致银行存在败诉风险,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金融审判质效提升,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一方面,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建议、组织专题培训、制作规范化、标准化金融审判流程指引,统一金融案件的证明标准、诉讼文书范本、授权委托书样本,提高金融机构的法律应用水平和诉讼维权技能;另一方面,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双向“固定联络员制度”,银行安排专人对接审执工作,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让法院真正成为国有资产保驾护航的主力军。
《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十、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防止出现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三十三)加强案件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管理,有效防范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法官点评
金融审判是金融产业发展的晴雨表和助推器,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当前,金融机构在工作机制、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加大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压力,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障,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作为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要通过机制体制创新,延伸司法服务内涵,运用智慧法院的成果等多种手段,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促进国民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贡献更多更好更优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