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委托他人通过证券市场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委托人带来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为了争取客户以及外部竞争的需要,往往在宣传上玩花样,有的约定保障收益率吸引眼球,有的明明只是“预期收益率”,但却让投资者误以为是“现实收益率”,并因此产生争议甚至引发诉讼。
据统计,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2020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委托理财案件呈现小幅增长,其中2020年审理13件,2021年审理15件,2022年至今审理18件。该类案件案件具有标的额大、调解难、投资者胜诉率低等特点,一旦投资收益无望,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本,不保收益;二是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三是保证收益型:保本,保收益。其中,保证收益型理财的优点是满足客户需求,特别是满足对资金安全有较高要求的客户的要求。保证收益产品的缺点是银行承担了较大的兑付风险和监管风险,因为收益率要随着底层具体投的资产的质量情况而发生变化,收益浮动将会是正常现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银行也存在实现不了不能预计的收益率的可能。
为此,银保监会2021年6月出台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同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
据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提醒,理财产品约定保障收益率不靠谱且违规。金融消费者投资理财要擦亮双眼,要充分认识到理财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性,增强风险意识、自身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理性投资、恪守契约、依法维权。投资过程中要坚持“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投资原则,不能抱有只负盈、不负亏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