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即最后票据权利人。司法实践中,统一公式催告案件的证明标准,对票据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据救济权利,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标准具有重大意义。那么,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第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第一种情况: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决户附执照复印件),应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以下证据: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票据证明材料。主要是证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一种情况: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自己开出的(包括:支票、向银行申请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提交以下证据:1、遗失票据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他人签发的,应提交以下证据:1、遗失票据的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2、发票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可到工商局打印,发票人为银行的不需提交)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人盖章);3、如果发票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4、如果背书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
第三、如果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银行申请挂失的证明材料的,应该提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遗失票据的申请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果超出票据权利时效,则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将被法院驳回。此时,持票人对承兑人享有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即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