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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男子被人介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走账”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9-07 11:20:3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古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家中被“老李”介绍的两名陌生男子开车接到一桥边,在明知两名陌生男子使用其银行卡走账的资金来源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交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接受资金,并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帮助两名男子将资金转出。支付宝转出资金过程中,古某提供了刷脸认证。当日,古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入账资金共计人民币197701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被诈骗转入的1.6万元,被害人刘某被诈骗转入的3.9万元,被害人朱某被诈骗转入的1.99万元,对案资金共计人民币7.49万元已全部转出。

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古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