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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出台委派、委托调解工作规则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9-06 15:35:1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形成工作合力,高效率低成本化解民商事纠纷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出台《民商事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

据悉,该庭成立以来,即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今,共新收各类案件33263件,其中一审金融案件21361 件,结案32680件,结案率97.65%,涉案标的额近65亿元。从案件类型来看,信用卡纠纷收案15207 件,占71.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案 5478件,占25.64 %;金融借款案件及信用卡案件是金融审理案件的主体,占比达96.83 %。数据表明,该庭传统金融案件总量占比重较大,加强对传统金融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可以有所作为,且势在必行。

为此,《工作规则》要求,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派/委托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调解。对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人员)实行名册管理,建立调解组织(人员)名册,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便于群众查询。还要求通过多元调解优势、诉讼成本和风险辅导等引导起诉人(上诉人)正确认识并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关于调解组织的形式问题,《工作规则》明确,(一)诉前委派调解。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给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二)诉中委托调解。法院在登记立案后或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可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和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邀请仲裁、调解机构的有关专家协助调解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调解平台对接。双方开展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业务,实行线上调解为主、线下调解为辅的调解方式。线上调解主要依托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或其他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开展,仲裁、调解机构应及时提供其注册调解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名单。

《工作规则》还强调,要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水平,以适应调解工作需要。并就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相关工作机制,包括调解交接手续、调解期限、调解程序终止、结案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