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某名下供犯罪所用的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卡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通过 QQ 认识一陌生男子,该男子让周某提供银行卡帮其转账,每提供一套银行卡可获得500元报酬。被告人周某明知上线使用其银行账户系为网络犯罪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先后前往广西阳朔、江西新余等地,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及一个微信账户、一个支付宝账户交给上线使用,并在现场提供个人刷脸帮助上线完成转账。经查,周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累计进账170万余元,现已查实帮助上游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02780元。
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周某名下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2021年3月4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