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某app小广告推荐使用其银行卡走账的资金来源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前往南昌西站附近某小区找到两名陌生男子,将自己的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提供给他人收钱并转出,在手机银行限额时,又提供微信和支付宝协助他人将资金转出,在微信、支付宝无法转出时,又来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一农村信用社,协助两名男子通过 ATM 跨行取出19900元,非法获利100元。王某的该交通银行账户入账并转出资金共计108444.9元,其中包括被害人邹某转入的被诈骗资金28000元。
2022年1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广润门派出所旁一夜宵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