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天虹商场负一楼,趁被害人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偷走。之后在南昌市八一大道靠近省委党校附近将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了王某。案发后,被盗华为Mate20手机已收缴并发还。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华为Mate20手机市场价格为1394元人民币。
2022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桥休闲广场被抓获,并当场扣押赃款300元,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1983年12月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追缴并发还、多次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