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96元。
2022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经过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广场一手机专卖店,看到里面放了手机,临时起意想偷走换钱用就强行把该店的一个玻璃门推开,进入店里盗窃了两部手机还有一个插线板,之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7、8时许陈某在西湖区老福山桥底下找了一个流动的摊贩把偷来的两部手机以400元人民币卖掉。被抓获时赃款已被其全部用光。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596元人民币。涉案赃物至今未能查获,被告人陈某未赔偿受害人损失,未取得受害人谅解。
2022年4月26日21时30分许,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彭家桥路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