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三经路、滕王阁隧道、沿江快速路、朝阳大桥。5月20日4时30分许,曾某行驶至朝阳大桥往红谷南大道匝道处发生与隔离墩碰撞的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及曾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报警及120电话,120救护车将曾某送至南昌大学二附医院(红角洲院区)。接警后值班民警赶至该医院发现曾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在该医院抽取曾某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曾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0.6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6月6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