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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牟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走账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08-25 09:13:4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名下供犯罪所用的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1年12月,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三人与刘某(另案处理)见面,刘某对三人称自己有一个赚钱的项目,即由三人提供并使用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网站走账(转移资金),可从中获取6%的抽成(即转移资金1万元钱获取600元抽成),其中刘某得抽成的三分之一,唐某、王某、叶某平分抽成的三分之二。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三人经商量同意后,便将各自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交给刘某,刘某将收到具有收支功能的账户信息告知其在境外的上线,被收集的银行被上线用于电信诈骗。其后,当唐某、王某、叶某的银行卡上收到转账之后,刘某就会告知三人将银行卡上的钱全部提现到支付宝账号上,然后再转至刘某提供的账户上;四人在停放于南昌市西湖区的一辆汽车实施上述操作。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通过这种方式共转移资金共计60余万元,其中含9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83816元,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平分取违法所得,各计8000余元。

2022年1月14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唐某。2022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十字街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叶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多次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838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