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1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无证驾驶套牌的两轮电动车,搭乘他人沿南昌市西湖区朝新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被害人杨某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秦某驾车与杨某人体发生相撞,造成杨某倒地受伤。后秦某当场报警,杨某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秦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11月17日,秦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支付抢救费用、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