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网络主播随意跳槽 原公司起诉索赔10万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志明  发布时间:2022-08-24 15:18:3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主播李某随意跳槽被某传媒公司起诉索赔10万,法院认定李某在合同未终止时仍从事原合同禁止的同类网络直播活动,属违约行为,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某传媒公司违约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告某传媒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李某作为乙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在合作期限届满前6个月乙方没有任何书面提出要求终止合同的,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应视为违约。乙方若在本协议期限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类似此合作合同的协议或者违背合同约定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合同约定的,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甲方除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外,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

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公司的安排下在相关平台进行了网络直播,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了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直播报酬。2019年6月,被告以原告未按期支付直播报酬为由要求离职,原告未做应答。2019年下半年,被告已经在别家公司进行直播表演。某传媒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诸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被告不配合原告工作安排,且被告在合同未终止时仍从事原合同禁止的同类网络直播活动,亦属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违约金相关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的过错行为,故对原告的违约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核减为300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直播行业需要行业自身、监管部门、普通网民,诚信、法治、监督的多方合力,包括继续完善规范直播行业法律法规;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等等,用法治和诚信的规则让网络直播告别野蛮生长,促使网络直播产业蓬勃积极向上发展。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