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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志明  发布时间:2022-08-23 16:23: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被告某实业公司在展期内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本息导致逾期,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521379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811269元;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某银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抵押写字楼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某对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50万元,借款额度为可循环借款额度,借款用途为转贷,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5%,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原告与王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某实业公司提供名下写字楼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某实业公司发放了贷款555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7月5日,被告某实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521379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811269元,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用30000元,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单、电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某实业公司发放了借款5550万元,已完全履行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某实业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22年7月5日,被告某实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5213799.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811269.01元,亦予以确认。被告某实业公司提供其名下写字楼作为抵押物,原告据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30000元,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亦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