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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告错人”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8-23 16:19:0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未认真把关,将被告名称填写错误,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某银行“告错人”,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22年6月,该庭收到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邹某某逾期返还信用卡本息为由,要求依法判令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9947元、利息10838元,手续费6532元及违约金6567元。庭审前,法官在阅卷时发现民事起诉状中的被告为邹某某,但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告的实际姓名为周某某,且诉状中被告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均有错误。法官遂与原告某银行代理律师核实,原告代理律师粗心大意、张冠李戴,在起草文书时,错列被告,导致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提供的诉状中所列被告姓名邹某某系错误,实际姓名为周某某,且诉状载明的被告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均有错误。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并将诉讼费退还原告某银行。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立案登记制以来,降低诉讼门槛后,以立案“形式审查”取代了“实质审查”,这对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审判程序中除了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也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案件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两者不可或缺,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中,因原告起诉错误,鉴于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进行全面审理,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原告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