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2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南昌市抚生路某酒店出发,途经抚生路、朝阳洲南路、沿江快速路辅道,在沿江快速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大桥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吹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99mg/100ml,周某对此结果有异议,并拒绝在吹气结果单上签字。民警随即带周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血,在抽血过程中,周某不配合抽血,随后民警将周某控制住并让医务人员进行抽血。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得出结论:送检的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4.7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周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