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赵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0月至2020年期间,曾某(已判决)经被告人赵某介绍,收购林某等人的银行卡后卖给赵某网上寻找的上线,赵某获取每张银行卡一千元、八百元左右的收入。赵某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可能为电信网络犯罪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介绍曾某向上线有偿出售39张银行卡,赵某获取买卖银行卡的提成共计3.5万元左右和曾某从出卖的银行卡中取现后给赵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左右。
经统计,39张银行卡进账流水总额5.04亿余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查询:上述银行卡关联王某被诈骗案、熊某被诈骗案等案件,对案流水共计21.7万余元。
2021年10月15日22时许,赵某主动向福建省泉州市某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26日,赵某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