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古玩城摆摊,趁被害人程某离开摊位不备,将程某摊位上面的一枚中华民国九年造袁大头银元盗走,随后收拾自己的摊位回家,将银元放回家中冰箱里。同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坛子口工商银行附近将刘某抓获归案,在其家中冰箱内找到赃物。经西湖区价格事务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中华民国九年造袁大头银元为真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3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赃物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