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途经南昌市三经路、沿江北大道、沿江快速路,在沿江快速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大桥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之后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随即带邹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血,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神州中心【2022】毒鉴字第1389号}得出结论: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邹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公安网查询,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邹某因逾期未换驾驶证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