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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主动找人提供银行卡跑分帮助网络犯罪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08-18 10:10:1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4月,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门口商议,使用何某的银行卡共同洗钱。曹某让何某找人提供银行卡洗钱,何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刘某同意提供银行卡共同洗钱。何某、刘某均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5月9日,何某、刘某与曹某及其他共同作案人员碰头,一起跑分洗钱。同日,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接收资金56256元,其中接收被害人龚某、江某、万某转入的资金8000元、5080元、11888元,共计24968元。在接收以上三名被害人的资金之前,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原有余额24088.49元。何某根据潘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到银行取现20000元交给潘某。随后,潘某通过手机操作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分两笔共计转账29000元至刘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何某配合刷脸验证。刘某在其工商银行账户收到29000元后,通过手机操作,分两笔转账29000元至上线提供的其他账户。何某分得违法所得300元,刘某分得违法所得200元。

2022年5月14日20时许,何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被抓获。同日22时许,何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2022年8月1日,何某、刘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00元和200元。同日,刘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龚某8000元、江某5080元、万某118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