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激增,信贷机构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部分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金融案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或银行自行撤诉,加大了信贷法律风险,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给自身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统计,该庭成立以来,涉金融案件中存在担保的案件有4690件,担保比例占比所有金融案件17.6%。经分析,涉金融案件担保存在以下问题:
——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发生向已经经营不善的企业发放贷款、担保人实际无担保能力的情况,部分被告反复涉诉。信用卡纠纷一人多卡、一人在多家银行持卡的情形并不鲜见。部分保证人为多笔贷款进行担保,保证人经济实力严重不足,加之少数金融机构对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和担保能力等信息审核宽松,不少担保仅仅是“凑人数”、“装门面”,往往导致担保流于形式,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担保方式单一无法防范风险。涉金融案件中主债务存在的担保方式一般为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与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其中,信用担保贷款约占案件总数的45%;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金融机构片面追求放贷规模、盲目扩大业务、风控能力不强等原因,使用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的频度不高,约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5%。采取多种担保形式混合担保的信贷约占10%。部分金额较小的信贷,特别是线上小额信贷未提供相关担保,该类案件占比20%。
——内部管理不当放贷风险增大。主要体现在贷后不进行跟踪查控,缺少监控,对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涉诉等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有的金融机构在住房贷款业务中未办理抵押登记即发放贷款,导致借款人逾期情况下无法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对抵押财产疏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失去了处理资产的主动权。对借款人、担保人怠于催收,未及时主张权益,导致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限过期,引发败诉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要着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贷前审批、贷中监管、贷后应对等各环节风险新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如严格贷款审批手续,避免违规放贷;对合同后续履行实行动态跟踪,掌握借款实际用途、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等动态情况。丰富担保多样性。增加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比重,控制信用担保的数量,在担保形式上应由单纯的“人保”向“物保”转变,确保担保不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要加强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落实对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充分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除此以外,需不断加强法院和银行良性互动,提升金融机构的诉讼能力和证据能力。建立金融机构专人与法官联系制度,构建双方良性互动,通过定期召开金融座谈会,组织专业培训,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督促金融机构提升风控意识、债务催收前置、提高资信审核力度、释明法律风险、统一诉讼文书样本及证明标准,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