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迅速,“打赏”经济日益繁荣。网络直播“打赏”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心甘情愿地变成娱乐的附庸,甚至一些涉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予以规范和整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案件有62件,其中民事案件40件,包括确认合同无效案件12件,主播合约解除纠纷18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件,赠与合同纠纷2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演出合同纠纷1件;刑事案件16件,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14件,诈骗案3件,盗窃案2件,聚众淫乱案1件。经分析,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受年龄、智力和心理的限制,未成年人自身行为控制力相对较弱,加之沉迷于网络游戏,特别容易受到诱导进行激情打赏和高额打赏,恣意挥霍父母的血汗钱,满足一时虚荣心,上述40起民事案件中,其中12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诉求是监护人要求平台退还未成年人的打赏,占比高达30%。如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年仅16岁的王某(李某的儿子)在直播平台各大主播的各种诱惑下,在王某不知情情况下使用支付宝及手机微信转账1112603元购买了游戏金币,全部用于打赏某直播平台直播游戏的网络主播,王某愤然提起诉讼。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罪与非罪缺乏明确的认知;有的未成年人早早地辍学,生活环境差,文化程度不高,精神生活空虚,终日流连于网吧、ktv等场所,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走上犯罪道路。如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罗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罗某以“不犯法,一个月可以赚几万元钱”的承诺伙同他人多次引诱未成年人张某聚众淫乱,吸引观看者打赏以此牟利,张某未能抵抗金钱的诱惑,成为网络色情的受害者和犯罪行为的共犯。
三是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教育缺位。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是家长,防止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是家庭。然而,有的父母主观上疏忽大意,对手机、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保管不善;有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儿童缺乏关爱,沉迷于网络、游戏、色情等不可自拔;有的父母为了生活奔波或者长期患病,未切实担负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如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胡某的母亲因长期患病无力照看子女,疏于对手机的管控,年仅8岁的胡某擅自使用母亲的手机下载网络直播平台并进入直播间观看,通过微信、花呗、银行等方式30余次累计支付某信息公司19930元,由此引发诉讼。
四是平台监管缺失,网络治理不足。网络监管部门对直播的监管力度不够,监测技术有所欠缺,网络治理手段落后,导致部分网络平台因利益驱动,在审核用户注册资料时,对用户身份识别不严格,仅凭借短信验证即可完成资金支付,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创造了有利条件。甚至部分网络平台恣意传播一些涉嫌宣扬淫秽、吸毒、暴力、教唆犯罪和危害社会公德等违法违规内容,极大地危害和荼毒未成年人。如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林某等6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林某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一个名为“蓝鲸”(原名“兰博”)的视频打赏平台,将3795部淫秽视频上传到租用的服务器,在用户打赏后发放淫秽视频播放链接,期间获得各种收益35万余元,且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所涉对象中包含未成年人。但网络监管部门对此并未及时监测,一定程度上导致此类犯罪行为多发。
针对以上问题 ,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注重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正确引导,对孩子有效陪伴助其健康快乐成长。
二是加强技术创新。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监管手段的运用,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设定面容解锁付费、诱导打赏语言监测、大额打赏触发提示等措施,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三是加强网络监管。明确网信部门与公安、广电、文化、工信等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明确职能分工,开启常态化网络监管模式,形成1+X"的多部门联合协同监管体制。
四是加强惩处力度。坚持依法从严,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妥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从事宣扬淫秽、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