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用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11月,被告人叶某从崔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网络赌博网站的链接,崔某让叶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进行转账操作;同时叶某将这一网络赌博网站的链接发送给被告人杨某。
被告人杨某、叶某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各自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在网络赌博网站上进行收款、转账。期间,被告人叶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将从网络赌博网站转入的资金共计232万余元进行转移;被告人杨某使用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将从网络赌博网站转入的资金共计1336万余元进行转移。被告人叶某、杨某使用的涉案银行账户与多个公安机关侦办的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的银行账户有资金交易往来。被告人叶某通过帮助网络赌博网站转移资金从崔某处获取非法所得12000元。2022年1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江西省万安县抓获被告人杨某、叶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