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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出租房开设赌场抽成获利三万余元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8-09 11:38:4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扑克牌、筹码、记账单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周某自2021年12月4日开始在其租用的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下注金额中抽取5%获利,每局300元封顶。在开设赌场期间,周某招募程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担任荷官发牌,并领取每小时100元的高额固定工资,另招募胡某从事兑换筹码、记账、打扫服务等工作。

2022年1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内当场查获程某等4名涉赌人员。同年2月9日17时,被告人周某主动到西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经查,该赌场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15日被查处期间共抽成38300元。案发后周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8300元。公安机关扣押程某苹果手机一部及扑克牌、筹码、记账单若干。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20年4月27日因犯窝藏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