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龚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0元、刘某978元。
2022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龚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地铁4号线某站出口处,盗得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而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荒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2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龚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地铁4号线某站出口处,盗得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白色理想牌电动车。而后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荒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的富士达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被盗的理想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78元。
2022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出租屋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在1980年至2020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