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7日中午及晚上,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酒店吃饭期间均有饮酒行为。晚饭后周某乘坐他人车辆前往西湖区广场南路的某KTV唱歌,期间继续饮酒。3月8日凌晨1时许,周某唱完歌后驾驶其名下小型汽车搭载曾某去某大酒店取车,途经广场南路、八一广场、八一大道,于1时10分许行驶至八一大道松柏巷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22年3月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03mg/100ml。
2022年3月14日周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5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犯罪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