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借其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使用,仍然在其当时住处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平安银行)的卡号发送给他人。其中,被告人王某的中国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当日14时51分许,被害人徐某被诈骗5万元,并转入王某的中国银行卡的账户上,王某在收到被害人被骗资金后,在他人的指使下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其指定的其他账户上,王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2022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