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百度贴吧认识一男子,该男子让周某办理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结算,每出售一张卡可获得200元报酬,并可获得银行卡进账千之分四的提成。周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卖给该男子。之后又按照该男子的指示将其银行卡中的进账,通过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数字货币的方式转给对方。经查,周某非法出售的两张银行卡,累计进账69万余元,现已查实,帮助上游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8万元。
2021年3月2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赃人民币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