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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转让案件中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原则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7-29 17:24:1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总量上它包括了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原股东还是受让方,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新老股东之间极易产生纠纷。

有的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原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转让基准日前,甲作为原股东,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应当享有未分配利润的所有权。有的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受让方。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也是一种固有权,其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随着股东身份转移而转移,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也随之丧失,附着于股东身份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随之丧失,进而转让给受让方。 还有的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归属应区别对待。股东能否取得利润分配在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从股东请求利润分配的条件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东要想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股东要具备股东资格,二是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三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因此,如果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丧失股东资格,但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给付。

如果股东会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无论双方通过协商还是评估来确定股权转让对价,都应当已经考量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便丧失利润分配请求权,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从双方有无股权转让的协议看。公司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且均应遵循其约定。要明确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最好的办法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权益归属确认好,既可以约定归属原股东,也可以约定归属受让方,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综上,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双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属。如果不存在明确的约定,但是在股权转让基准日有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应依照该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此时老股东可以主张请求未分配利润。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也没有利润分配方案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责任编辑:李红艳